(一)政府采购起源
1776年到20世纪 20年代以前,是西方的传统财政学时期,也是政府采购理论的萌芽时期。亚当?斯密及其后的萨伊对公共部门经济的分析包含了政府采购思想的萌芽。从20世纪 20年代起,一些经济学家提出了自己的政府采购思想,包括如何完善政府采购的制度设计,如何规范政府采购和政府采购协议等,特别是凯恩斯主义兴起后,政府采购更是被作为财政政策的一个重要手段在西方国家广泛而成功地运用。到了20世纪中后期,政府采购走向国际化,政府采购理论在深度和广度上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政府采购制度产生于18 世纪末的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国家。美国早在1761年就颁布了《联邦采购法》,英国政府在1782年设立了文具公用局。政府机构开始就政府采购问题进行制度建设和机构建设,标志着政府采购制度的初步形成。政府采购在欧美国家经过漫长的改革和完善,已由单一的财政支出管理手段,演变成兼有财政支出管理和国家宏观调控双重功能的重要工具,是政府介入经济运行的最直接方式之一。20世纪30年代爆发了世界性经济危机,欧美国家加强了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程度,政府采购作为经济调控的一种手段应运而生。澳大利亚在举办2000年奥运会时规定,所有场馆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并由澳国企业承建。
(二)国外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不是一个国家的制度,现在已经发展为国际性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在西方国家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经过不断完善和发展,呈现以下特点:
规模大。政府采购规模占GDP 的10%,占财政支出的1/3。2005财政年度,美国联邦(不含州和地方采购,不含立法、司法机构采购)2300亿美元(8 O%公开招标),包括从曲别针到战列舰的采购,从垃圾清运服务到高能物理研究的采购,以及建筑物和设施建设等采购。一年的联邦政府采购合同1200万份,政府采购执行人员27000名。
地位高。美国总统拥有一个行政办公厅,内设行政管理和预算局(MB),负责制订每年的预算并送交国会审议和颁布,以及发布有关各种管理领域的政府内部政策。行政管理和预算局下设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FPP),依法成立于l 974年,是代表总统制定联邦行政机构统一政府采购政策的唯一机构,包括与采购有关的政策、程序和法规的立法工作。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主任是政务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
美国现在与政府采购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法律有4000多个。
作用大。政府采购已经成为各国政府调控经济的手段。呈现以下几个趋势:现代政府采购制度,除了要保证采购人的局部利益之外,还需要对国家和社会总体目标有所实现。发达国家政府采购法律规定的社会经济政策趋向多元化:购买国货、实行经济合作、扶持中小企业、保护环境。国外比较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共性:有明确的采购目标和原则;有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采购方式和程序以公开竞争方式为主;完善而有效的救济制度;注重有效保护本国政府采购市场。各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并不断创新,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一是通过政府采购制度干预经济活动和调控经济运行的作用越来越大;二是政府采购的程序越来越公平规范;三是透明度建设达到了充分的程度;四是体现公平竞争、维护供应商利益的意识越来越强;五是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
1979年以前,各国的政府采购是封闭的,不对外开放。政府采购从一项财政政策延伸为国际贸易政策。在《政府采购守则》基础上,经过修改形成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政府采购协议》(GPA)。《政府采购协议》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并在世界贸易组织内建立政府采购委员会,负责有关事宜及审查、批准申请加入者。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自1966 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通过制定国际协定或示范法等基本法律的形式促进国际贸易法律的规范和统一。为了促进各国政府采购立法的统一和帮助正在进行政府采购立法的国家建立一个经济有效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和运行制度,1994年,在其第27届年会上通过了《关于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的示范法》及其配套文件《立法指南》。
世界银行为了保证其贷款资金的有效利用和管理借款国的政府采购行为,于1985年颁布了以强化对招标采购的严密监管而著称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贷款采购指南》,并且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从而在世行成员国范围内大大促进了政府采购的实践工作。
欧共体在其区域内建立国际政府采购制度的努力要比《政府采购守则》早。1966年《欧共体条约》中对政府采购作了专门规定。在该条约的指导下,相继颁布了关于公共采购各领域的《委员会指令》,构成了独具特色的公共采购法律体系,包括4部政府采购的实体性法律,2部政府采购的程序性法律。
政府采购纳入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始于1995年。政府采购被列为APEC贸易投资自由化与便利化的15个具体领域之一。
政府采购制度已经成为国际经贸政策,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整体利益。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步伐越来越快,适应国际规则、参与国际竞争的压力越来越大。
在市场经济国家, 政府采购制度非常健全,就采购范围和规模来讲, 欧美国家的政府采购范围非常宽泛,涵盖了政府及公共部门所有采购活动,其范围不仅是政府部门使用政府预算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还包括涉及国计民生的铁路、市政工程、电力、通讯、机场、地下停车场、港口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尤其是近些年来,欧美国家只要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不论资金来源于政府预算还是向私人融资,也不论是政府部门采购还是私人企业采购,都必须实行政府采购。例如西班牙私人建设体育场馆,由于属于公众活动场所,也必须实行政府采购。欧美国家的政府采购规模占年度GDP的10?15%。
(三)我国政府采购制度
我国的政府采购实践是从1996年开始的。当时,上海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根据规定必须通过公开招标购买,开始引入政府采购制度。深圳从汽车维修开始了政府采购实践。
《政府采购法》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于1999年4月成立起草组,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主要运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合同法》、《中小企业法》、《预算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定购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19号、20号以及地方性法规、规定、制度。
政府采购的发展。我国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当时意义是节约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后来发展为反腐败源头治理的措施,建立公共财政框架支出改革的措施。现在已发展成为政府调控经济的,实现政府政策导向功能的必要手段。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紧紧围绕政府采购工作目标,已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政府采购已由单纯的货物类采购扩大到工程类和服务类采购,政府采购资金从最初的预算内安排的资金,扩展到包括预算内外、自筹资金在内的各种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预算内、预算外、自筹、政策性基金、经营收入等)。政府采购已向纵深发展,我这里有组数据: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由2002年的1009.6亿元增加到2006年的3681亿元,年均增长达到39.5%;全省政府采购规模由1998年的31亿元发展到2007年的150亿元,10年年均增长48.4%;特别是河南、江苏、北京、安徽、广东、广西等省市政府采购工作已涵盖了货物、工程、服务的方方面面,还包括国计民生在内的项目,实行了应采尽采。
我州政府采购工作从2001年开始实施,在各级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单位和你们大家的支持下,政府采购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与其他地方相比,我们还有很多项目没有纳入政府采购范畴。
政府采购的误区。第一,是认识上的误区,有的部门、单位及个别领导认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财政部门要搞的,其实不然,政府采购是国际性的,是党的大政方针政策确定的,是我们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和无条件服从的。第二,是资金归属权上的误区,政府采购使用的资金是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预算内、预算外、自筹、专项、国债、社会性基金等),是纳税人的钱,不是单位所有的,所以必须要按规定使用。第三,是采购行为规范的误区,一是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有的认为进行了招投标就等同于政府采购;二是先斩后奏,不按程序办理,事后找种种理由;第四,是不执行政府采购招标结果,有的是改型号、有的是改数量、有的是改配置、有的是全部推翻,还说中标单位没变,其实这样做都是违法的;第五,是认为我不签字,只要我签字就没问题了,表面上看来是这样,其实不然,这是政策所不允许的,我也不能那样做,组织上要我在这个岗位上我的良心不能让我不负责任,所以在此恳请大家理解我、支持我、不是我不给大家办,而是我无法办,办是违法违规的,不办大家不高兴,有的说你说怎么办,其实我也不知道怎么办,请大家换位思考我该怎么办?其实我也想大家高高兴兴地来,高高兴兴地走,可是组织上没有赋予我这个权利,没办法,请大家多多谅解。(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