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在实务操作中会碰到许许多多复杂、难解甚至是奇特的问题,目前还找不到统一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解决方法,这是一门需要深入研究的学问。
一方面我国政府采购历史较短,这个领域学术研究氛围还不够浓,成果太少,系统、完整、严密的政府采购理论体系还远未形成,实用操作层面的实施细则、操作规程和流程、示范指导文件(如各类示范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合同等)、推广型案例、标准化服务和用语,等等,更是缺乏。另一方面,不少人在观念上还没有真正接受政府采购,程序意识不强、重视程度不够,对政府采购本身那些技术性、程序性的问题缺乏专业研究态度,甚至有人搞了多年政府采购却依然概念模糊,对一些基本知识、程序都不了解。这种状况导致了政府采购实践中的诸多尴尬、困惑和不和谐,阻碍了政府采购的进一步发展。改变这种局面需要的是脚踏实地、深入研究、勇于探索、善于创新。
评标(非招标项目中的评审同其情况相似)是政府采购非常关键和核心的环节,要实现公平公正合理、实现各项采购目标,就必须要有好的评标办法和评标行为。本文就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有关评标的几个问题作些许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有关分值的设置方式
财政部18 号令规定的三种评标方法中,综合评分法使用最普遍,性价比法同综合评分法原理类似,最低评标价法相对简单,后两种评标方法本文不作赘述。对综合评分法中各评分因素的分值如何设置计算,存在各式各样的做法,对此笔者以为应当在规范合理、简便易行的前提下逐步将其统一起来。
先举个例子:某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各评分因素依次为价格、技术、服务、业绩和财务状况,满分100分,其中价格占50分(按财库[2007]2号文公式计算)、技术性能30分(评分范围0~30分),服务10分(0~10分),业绩5分(0~5分),财务状况5分(0~5分)。
上述分值设置方式(以下简称A 方式),通俗易懂,应用较多,但这种方式存在一些缺陷。第一,在形式上它同财政部18号令第52条的要求并不十分吻合,特别是有的项目还设保底分,比如业绩设为2~5分,这种情况其分值权重根本就没有直观体现出来;第二,这种设置在应用时通用性不强、随意性较大,往往一个项目一个样,导致评委评分时不易把握、随意性较大。
鉴于此,本文建议采用以下分值设置方式:
简单举例,某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各评分因素依次为价格、技术、服务、业绩和财务状况,其中价格分权重为50%、技术性能分权重30%,服务分权重10%,业绩分权重5%,财务状况分权重5%,各因素权重之和为1(即100%)。为考虑习惯和方便,评分时对每项评分因素均按百分制进行评分(评分范围均为0~100分),然后同各自权重相乘并汇总得出总分。如某供应商,价格得80分、技术得90分、服务得100分、业绩得80分、财务状况得60分,则其总得分为:80(价格得分)×50%(价格分权重)+90×30%+100×10%+80×5%+60×5%=84 分。
这种方式(以下简称B方式)看似计算复杂,却很值得推广:
B方式比较符合财政部18号令的规定,各评分因素的权重一目了然,对各评分因素采取统一的百分制打分模式使评委更易于掌握,有利于提高评审精细度、降低随意性,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先定结果后打分”的不正常现象。
更主要的是B方式易于实现评分细则的模块化“预制”, 使评标办法(特别是评分细则)的示范文本更容易推出,从而促进评标的统一化、规范化。见如下4个示例:
项目一采用A方式,业绩为5分(0~5分),评分细则为:按各供应商近3年类似业绩情况分好、较好、中、一般、差五个级次,好的得4~5分,较好的得3~4分,中的得2~3分,一般的得1~2分,差的得0~1分。
项目二采用A方式,业绩为7分(0~7分),评分细则为:按各供应商近3年类似业绩情况分好、较好、中、一般、差五个级次,好的得6~7分,较好的得5~6分,中的得4~5分,一般的得3~4分,差的得0~3分。
项目三采用B方式,业绩分权重为5%,评分细则为:按各供应商近3年类似业绩情况分好、较好、中、一般、差五个级次,好的得90~100分,较好的得80~90分,中的得70~80分,一般的得60~70分,差的得0~60分。
项目四采用B方式,业绩分权重为7%,评分细则为:按各供应商近3年类似业绩情况分好、较好、中、一般、差五个级次,好的得90~100分,较好的得80~90分,中的得70~80分,一般的得60~70分,差的得0~60分。
上述4 个示例显示,A方式中同样评分因素在不同采购项目中,只要分值设置稍有不同,其评分细则就必然不一样;而B方式中同样评分因素在不同采购项目中,分值权重可视情况取不同值,评分细则却可以完全一样,当然也可以微调或完全不一样。显然后者要优于前者,至于所谓的计算复杂,借助计算机是很容易解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