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评标不容忽视的几个问题(中)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时间:2008-09-28


 
    有关评标组合方案

通常情况下项目评标多采用的是单一的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或最低评标价法等,本文称之为单一方案评标。但某些情况下这种单一方案无法适用,需要以单一方案为基础组合其他评审判别条件方能满足采购要求,这就是本文所称的评标组合方案。需要指出的是,采用评标组合方案,必须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相应组合的评审判别条件应当理由充分、逻辑严密、指标明确并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评标组合方案有各种各样的类型和情况,每种情况都有其独特的一面,应用时需充分考虑项目特点,不能照搬照套。下面简要谈谈4种典型的评标组合方案。


第一种组合。一些采购项目划分有多个单项合同,一般称之为标包或标段,通常各个标包是独立评标的。但有时将采购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一家供应商,较各标包由各家不同供应商中标,具有明显优势,在招标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评标时就可以调整各标包原来的评审结论,将整个项目改由一家供应商中标。这类评标采用的就是组合方案。


例如,某采购项目划分为3 个标包,按各标包的评标方法分别评审,第一、第二、第三标包的中标供应商分别为A、B、A,供应商A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如果3个标包都由其中标,其价格折扣、售后服务内容将大大优惠,此时评委就可以根据原招标文件的规定,权衡供应商A独中3个标包同A、B、A分别中第一、第二、第三标包的利弊,如果前者远优于后者,则让A独中3个标包,如果前者较后者不具有明显优势,则维持原各个标包的评审结论。


第二种组合。同前述情况相反,有时某些采购项目希望由多家而非一家供应商中标。例如一次采购两批实验仪器用于两个实验室做对比实验,两批仪器的供应商必需为两家不同的供应商;又如一次采购1万台电脑,考虑到系统风险、扶持小企业、产品多样化及单个供应商的生产能力等因素,需要由若干家不同的供应商中标。


对这类采购有两种解决方法。一个是采用单一方案评标,采购项目不分包,按各供应商得分排名,选排序靠前的若干家供应商中标,这种办法简单省事易行,但也有缺点,比如,招标阶段各家中标供应商的确切中标内容往往不明确,事后再定就易出现人为及其他消极因素,此外还会对供应商投标质量和投标权利的行使、评标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产生潜在影响。至于类似限定一家供应商只能对一个标包进行投标的做法,更是省事,但弊端更多、更加限制了供应商的自由投标权。


第二个就是采用组合方案评标,具体为:项目正常分包但规定同一供应商只能中一个标包,评审时先按各标包评标方法正常评,若不同标包的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未出现重复现象,则评审结论可定;若出现重复,则按招标文件设定的规则进行调整,直至评出符合招标要求的各不同中标供应商。例如:某项目分2个标包,调整规则为“如果第一、第二包的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为同一供应商,则维持第一包中标候选次序不变,第二包的第一和第二中标候选次序互换”,评标时先按各标包评标办法分别评审,第一包前3名中标候选供应商为A、B、C,第二包前3名中标候选供应商为A、C、D,根据原规则,第一包前3名中标候选供应商依然为A、B、C,第二包前3名中标候选供应商调整为C、A、D。


此办法可以克服前一办法的缺点,但招标文件事先设定的调整规则尤其要严谨、周密、合理,特别是当项目划分为3 个或3个以上标包时,规则就会异常复杂,稍有不慎就会产生歧义、自相矛盾或畸形结果。建议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按以下4个原则(其中之一或相互结合)设定调整规则:①最利于整体项目实施的原则;②根据各标包的重要性,愈重要的标包愈优先定标的原则;③各标包总报价最低的原则;④各标包总得分最高的原则。


第三种组合。某些特殊的采购项目,需要两段式(多段式)招标的做法。这类项目,招标两个阶段都需要评标,两段评标既相互不同又有一定的关联,第二阶段的评标决定最终结果。从整体角度来看,这类项目评标所采用的也是组合方案。


例如某系统集成采购项目,分两阶段招标。第一阶段为技术方案招标,按正常评标取前3 名供应商的技术方案中标入围。第二阶段为设备招标,通过对第一阶段中标入围的3个技术方案进行甄选、组合、优化确定本阶段的技术需求方案,投标供应商既可以是第一阶段已经投标的供应商也可以是新供应商。第一阶段招标时规定:第一阶段已投标的供应商(尤其是中标入围的供应商)若参加第二阶段投标,第二阶段评标时将根据其在第一阶段的投标表现,予以一定的评分倾斜、加分或减分(加减分将在后文介绍)等。


第四种组合。有一些特殊的评审因素,特点是:非招标所必需满足但值得鼓励提倡,供应商通常不具备,往往事先难以预计或难以在招标文件中确切载明。对这类因素显然不宜像对“正常”评分因素那样进行“正常”评分,合适的做法就是予以额外加分(减分同加分的原理一样,此处略)。按照财政部18号令第52条的规定,综合评分法不存在额外加分的概念,所以这种额外加分实际上也是组合方案评标。加分实际使用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投标供应商属于国家政策扶持的对象,如一些老少边穷地区企业、小企业、促进就业的企业,或投标产品符合国家鼓励自主创新、节能环保等方面的政策。


第二,一些招标方式较为特殊的项目,如前面提到的两阶段招标,还有一个是允许供应商多方案投标的招标项目,也适用评标加分。后者的大体做法是:对部分技术或市场情况相对复杂、采购人事先难以充分把握的采购项目,允许供应商作多方案投标报价,但需注明哪个是投标主方案、哪些是备选方案,每个方案的核心内容均需在开标时被公开宣读,评标时按“正常”方式评审主方案、以加分方式评审备选方案。例如某项目招标文件规定:若投标附有备选方案并经评审该备选方案确实具有主方案所不具备的参考价值,可视情况给予2~10分的加分。


第三,其他一些特殊项目,除一般需求外,招标文件还在原则上、方向上提出附加的、供应商可“自由发挥”的、“锦上添花”式的需求,供应商如响应就给予一定加分,不响应不扣分。比如,某物流系统软件开发项目,招标文件提出:供应商如能结合其软件开发投标方案,提出独到的、有价值的改进物流系统本身工作流程的建议,在“正常”评分外,给予3~8分的加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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