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委对供应商投标响应情况进行评估、比较与评价,主要是通过评分来体现结果,而评分则是以招标文件中设置的各项评审标准作为衡量尺度,所以评审标准这把“尺子”是否精准、合理,对评标至关重要。
深入探究评审标准是件非常复杂而困难的事,涉及到各类采购需求、各类标的物、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等许多方面,本文仅简单谈谈其分类问题。
评审标准从不同角度有不同分类方式,如定性标准与定量标准、刚性标准与弹性标准、通用型标准与非通用型标准等等。本文着重要谈的一个分类方式是:评审标准可分为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客观标准又可分为预设型标准和竞争型标准。
主观标准是指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界定、主要由评委主观评价的评审标准,比如:业绩评分细则中“按各供应商近3 年类似业绩情况分好、较好、中、一般、差五个级次,好的得90~100分,……”,这里是以笼统定性的级次标准来衡量业绩优劣,对某一供应商,其到底应评为“好”还是“较好”,如果为“好”在90~100分范围到底该评多少分,都没有明确界定,评审人员只能凭主观来评判,自由裁量的尺度较大。相对应的,客观标准是指招标文件已明确界定、评委自由裁量尺度较小的评审标准。
客观标准中的预设型标准,是指招标文件预先设置的直接评判供应商优劣的标准。比如:业绩评分细则中“供应商近3年类似业绩数n为50以上的得100分,业绩数n不超过50的,按公式2×n计算得分”,这里衡量业绩优劣的标准是数学公式,直接而明确,用该公式输入供应商业绩数即可算出其得分(优劣情况),供应商业绩分取决于其自身业绩数,与其他供应商无关。
客观标准中的竞争型标准,是指根据供应商相互竞争比较的情况而设定的评判各自优劣的标准。比如:业绩评分细则中“根据各供应商近3 年类似业绩数,业绩数最多的(设为m)得100分,其他供应商(业绩数设为n)业绩得分的计算公式为:100-2×(m-n),最低至0分”,这里没有事先设定供应商业绩优劣的“绝对”标准,而是以相互间的竞争比较情况来确定“相对”标准,供应商业绩分不仅取决于其自身业绩数,还取决于业绩数最多的那家供应商。财库[2007]2号文中的价格分计算公式,是典型的、使用最普遍的竞争型标准。
上述标准分类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非此即彼,实际运用中,一个评分因素里可能会含有多个不同类型的评审标准,一个评审标准也可能会具有多类型的特点,比如一个大的竞争型标准里可能会既嵌有小的主观标准又嵌有小的预设型标准。所以,这种类型的划分主要是概念意义上的,有助于我们厘清有关评审标准的一些基本特征、内涵和应用面,以指导实践。
主观标准较模糊,设置较容易,易于理解,但评审易受人为因素影响。从提高采购客观公正性角度出发,无疑应尽量不用或少用主观标准。但从现实可行性出发,政府采购涉及的东西非常多、各种情况非常复杂,事先就在招标文件里确定出合理的可精确计算分值的客观标准,非常困难,尤其是在当前政府采购还不够成熟、许多条件还受到限制的情况下,更为如此。所以,主观标准虽有严重缺陷,但因其简便易行,在目前仍使用得最多、最广泛。并且随着评标机制的完善、评审人员素质的提高以及对主观标准本身的优化改造,其消极负面作用可以大大削弱。
客观标准显然应得到推广使用,由于前面所述的可行性原因,单纯采用客观标准的情况并不多。当前比较切合实际的是采取客观标准同主观标准相结合、客观标准优先的原则,从今后趋势来看,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应当是此消彼长的关系。
客观标准中的预设型标准,最为直观、透明,可以明白无误地引导供应商投标。但这种评价供应商优劣的“绝对”标准需要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并需考虑科学、合理、全面、控制虚假投标等因素,这对招标采购方的要求特别高,所以单纯适用预设型标准的情况特别少。
竞争型标准是一种开放式的“相对”标准,同预设型标准相比,一般来说其形式更灵活、同场竞技的效果更明显、更具悬念,其适用的情形相对前者多一些。设置采用竞争型标准时应注意以下几点:采取竞争型标准同其他标准相结合、竞争型标准优先的原则;合理设置控制性条款,防止个别供应商的“极端投标”干扰其他供应商的“正常投标”及整个招标活动;注意预防串标围标等。(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