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软贷款由来
1994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通知》[(1994)22号文],其中在附件《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中规定,国家开发银行的资金运用,参照世界银行运行机制进行。贷款主要分为两大部分:
一是软贷款,即国家开发银行的注册资本金的运用。国家开发银行在项目总体资金配置的基础上,将注册资本金以长期优惠贷款的方式,主要按项目配股需要贷给国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由他们对项目进行参股、控股。
“软贷款具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期限长,二是利率低,三是可以作为项目资本金。”监管部门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国开行软贷款的期限较长,一般为20—25年,还设有宽限期,宽限期一般为5—7年,最长不超过10年;贷款利率一般比其他商业银行同期利率低10%;更为重要的是,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不可以作为项目的资本金,而国开行的软贷款可以作为项目的资本金,这对资金短缺而又想扩大投资的地方政府极具诱惑力。
正是由于软贷款的上述优势,国开行软贷款发展迅速,尤其是近几年,地方政府投资冲动加大,对国开行软贷款的需求陡增。数据显示,2005年底软贷款规模为1875.01亿元,2007年底余额就达到了3463.87亿元,较2005年增长了84.74%。
按照国务院当时的设想,设立软贷款的初衷是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体现政策性意图。通过开发银行的软贷款加上硬贷款,使投资项目不留资金缺口,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及结构进行控制和调节,逐步建立投资约束和风险责任机制,提高投资效益。
由于地方政府需求强劲,很多地方政府都成立了由地方主要领导挂帅的争取软贷款的工作小组,专门下发文件对接国开行的软贷款。软贷款一度占国开行表内贷款余额相当高的比例,在有关部门的建议下,国开行定下将软贷款占比控制在20%以下的目标,截至2007年底,国开行软贷款余额占该行同期贷款总额22720亿元的15%左右。
2.软贷款扩容
但开发银行现行的内部软贷款管理办法与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相比,在软贷款的资金来源、用途、期限、贷款比例等作了大幅度的放宽。软贷款已不仅是对注册资本金的运用,而且是对核心资本、附属资本和发行的10年期以上长期金融债券所筹集资金的运用;贷款用途也由国务院规定的“国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扩展到“支持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社会事业、金融合作、新农村建设、自主创新等国家重点支持的领域”。
“在业务发展过程中,擅自突破国务院关于软贷款业务的规定,未经监管部门同意自行制定并不断调整软贷款业务规定,对软贷款的资金来源、贷款对象、贷款用途等方面作了大幅度的放宽。”监管部门人士认为。比如,大量软贷款被用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增信、重组地方金融机构和证券公司、注资地方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等。
在对项目提供贷款时,国开行一般对项目贷款采劝软硬兼施”的操作模式,即国开行对同一建设项目既提供软贷款支持,又提供硬贷款支持,或是由国开行贷款给地方融资平台,地方融资平台贷款后资本金增大,从而获得更大的融资担保额度,企业以担保公司作为担保,获得开发银行的硬贷款。开发银行规定,使用软贷款的借款人的其他融资,应优先使用开发银行硬贷款。国开行2005年以后签订的软贷款借款合同中,均明确约定国开行对使用软贷款参股的企业和使用软贷款投资的项目,享有监督权及融资优先权,事实上已形成对商业银行的不公平竞争。
正是由于国开行这种“软硬兼施”的操作模式,将软贷款大量用于商业领域,形成不公平竞争,引发了其它银行的不满。
“由于软贷款具有期限长、利率低,可以作为项目资本金的性质,实际上降低了借款人自有资金的投入,客观上造成了国开行与商业银行的不公平竞争。”监管部门人士认为。由于软贷款的利率较低,许多借款人将国开行软贷款资金用于置换其他银行前期进入的利率较高且未到期的信贷资金。
“在重大项目、优质项目的竞争中,政策性银行利用特定的贷款品种与商业银行竞争市场,争夺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这有悖于政策性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不与商业银行竞争’的宗旨。”一位大型商业银行省级分行行长抱怨说。他认为,国开行某些实际上用于大中型基础建设的贷款项目与商业银行的项目贷款适用范围基本一致,这样导致两者在信贷市场上不得不展开相互竞争。而拥有软贷款业务的国开行,当然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许多商业性的优质项目在国开行的“软硬兼施”政策下纷纷就范,商业银行对此只能无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