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承销企业债存在难度
来源:证券时报 时间:2008-10-14
上周五,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金融司通过了《关于企业债券有关具体事项的说明》的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五条提出了关于开展商业银行承销企业债券试点的建议,“在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采用招投标系统发行企业债券的范围内,开展商业银行承销企业债券的试点工作。具有一级国债承销资格的商业银行可以参加承销团担任副主承销商(分销商),或者与证券公司(或国家开发银行)联合担任主承销商。”
对于商业银行承销企业债券的相关问题,有关业内人士表示,这项措施的提出,与国家现行证券监管法律是背道而驰的。我国《证券法》中明确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一些业内人士认为,目前商业银行是企业债券的主要投资者之一,如果同时承担企业债的承销工作,角色的重叠很有可能导致企业债的发行价格低于市场水平,发行人的议价能力将大大受损,从而影响到切身利益。各家银行很有可能通过互相购买对方承销的债券来私下里商议定价。另外,由于商业银行承担了对企业发放贷款的工作,一旦企业的偿还能力出现问题,银行很有可能通过帮助企业利用债务融资的方式解决资金回笼的问题,甚至有利用普通投资者的钱来偿还企业欠下的贷款的可能。
由于长期以来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面临着来自内外部的巨大风险和挑战,商业银行能否在短期内成功建立起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是值得商榷的。商业银行内部长期以来实行开放政策,各部门之间不曾形成独立的团队和运营机制,如果在此基础上发展投行业务,其与商业银行本身的业务冲突不可避免。(孙 媛)
对于商业银行承销企业债券的相关问题,有关业内人士表示,这项措施的提出,与国家现行证券监管法律是背道而驰的。我国《证券法》中明确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一些业内人士认为,目前商业银行是企业债券的主要投资者之一,如果同时承担企业债的承销工作,角色的重叠很有可能导致企业债的发行价格低于市场水平,发行人的议价能力将大大受损,从而影响到切身利益。各家银行很有可能通过互相购买对方承销的债券来私下里商议定价。另外,由于商业银行承担了对企业发放贷款的工作,一旦企业的偿还能力出现问题,银行很有可能通过帮助企业利用债务融资的方式解决资金回笼的问题,甚至有利用普通投资者的钱来偿还企业欠下的贷款的可能。
由于长期以来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面临着来自内外部的巨大风险和挑战,商业银行能否在短期内成功建立起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是值得商榷的。商业银行内部长期以来实行开放政策,各部门之间不曾形成独立的团队和运营机制,如果在此基础上发展投行业务,其与商业银行本身的业务冲突不可避免。(孙 媛)

